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
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
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在本案中,连某的配偶、父母均已故,连某
本人已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无法征求其本人意见。连某的长子杨某某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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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421字》 | 428字 | 1.0分钟 | 98% | 85 CPM | 7 次 | 2 | 优秀,成绩不错哦! |
本次出错的字 有,监 | |||||||
励志名言: 步步前进,日日不止,自有到期,不必计算远近而徒长吁短叹也。 ——曾国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