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
中文文章 | 文章字数 | 测试时长 | 准确率 | 速度 | 退格数 | 出错数 | 成绩 |
---|---|---|---|---|---|---|---|
《民法典》 | 310字 | 10.0分钟 | 99% | 50 CPM | 18 次 | 4 | 及格,继续努力! |
本次出错的字 , , , | |||||||
励志名言: 多行不义必自毙。 ——左丘明 | |||||||
您觉的这篇文章怎么样,评个分吧,做其他人的指路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