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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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 310字 | 4.0分钟 | 100% | 54 CPM | 15 次 | 0 | 及格,继续努力! |
励志名言: 有过不令人知,是大恶事,然有过辄自表白,又未免因不讳过三字,把改过功夫,松了一分。 ——曾国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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