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
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第三十二条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
为发行失败。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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