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玄检诉刑诉(2014)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
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窃得被害人闫某现金人民币49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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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人,来到这世上,总会有许多的不如意,也会有许多的不公平;会有许多的失落,也会有许多的羡慕,你羡慕我的自由,我羡慕你的约束;你羡慕我的车,我羡慕你的房;你羡慕我的工作,我羡慕你每天总有休息时间。 ——莫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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