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玄检诉刑诉(2014)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
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窃得被害人闫某现金人民币49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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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出错的字 宁,检,适,加,被,窃,害,闫,及,3,物,针,持,,,趁,害,闫,得,闫,、,价,值,被,扣,押,现,场,证,闫 | |||||||
励志名言: 没能弄清对方的底细,决不能掏出你的心来。 ——巴尔扎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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