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
4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
原物确已毁损或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42.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
转移...
中文文章 | 文章字数 | 测试时长 | 准确率 | 速度 | 退格数 | 出错数 | 成绩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项》 | 464字 | 1.0分钟 | 100% | 51 CPM | 0 次 | 0 | 及格,继续努力! |
励志名言: 我们应当会理解劳动是一种创作。 ——高尔基 | |||||||
您觉的这篇文章怎么样,评个分吧,做其他人的指路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