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键人15028095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项》成绩 - 打字成绩 - 在线打字练习(dazi.91xj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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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成绩: 2024/ 12/ 22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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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项 464 1.0分钟 100% 51 CPM 0 0 及格,继续努力!
励志名言: 我们应当会理解劳动是一种创作。 ——高尔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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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六、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 4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 原物确已毁损或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42.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 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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