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执行监督
71.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
72.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
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下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的指令后必须立即纠正。如果认为上级法院的指令有错误,可以在收到该指令后五日内请求上级法院
复议。
上级法院认为...
中文文章 | 文章字数 | 测试时长 | 准确率 | 速度 | 退格数 | 出错数 | 成绩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十四项》 | 929字 | 6.2分钟 | 100% | 68 CPM | 20 次 | 0 | 良好,向更快挑战! |
励志名言: 拿起自己十岁时候的照片,不是感叹韶华易逝青春不再,而是长久地逼视那双清澈无邪的眼睛,它提醒你,正是你曾经拥有过那么强的光亮,那么大的空间,那么多的可能,而这一切并未全然消逝;它告诉你,你曾经那么纯净,那么轻松,今天让你苦恼不堪的一切本不属于你。 ——余秋雨 | |||||||
您觉的这篇文章怎么样,评个分吧,做其他人的指路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