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
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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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第五章第二节》 | 251字 | 6.2分钟 | 97% | 38 CPM | 13 次 | 7 | 不及格,加强练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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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 ——苏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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