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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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十章》 | 288字 | 3.4分钟 | 100% | 83 CPM | 10 次 | 0 | 良好,向更快挑战! |
励志名言: 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应须斩万竿。 ——杜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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