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
唐山市人民法院以(2018)冀2033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做出判决:
以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
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未对从重量刑情节予以评价,确有错误,
理由如下:我院以冀公检刑诉〔2018)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
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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