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执行争议的协调
67.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上级法院,直至报请
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执行争议经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的高级人民法院书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68.执行中发现两地法院或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不同裁判内容的法律文书的,各有关法院应当立即停止
执行,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处理。
69.上级法...
中文文章 | 文章字数 | 测试时长 | 准确率 | 速度 | 退格数 | 出错数 | 成绩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项》 | 278字 | 2.0分钟 | 100% | 52 CPM | 8 次 | 0 | 及格,继续努力! |
励志名言: 孤单时,仍要守护心中的思念,有阴影的地方,必定有光。 ——几米 | |||||||
您觉的这篇文章怎么样,评个分吧,做其他人的指路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