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执行监督
71.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
72.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
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下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的指令后必须立即纠正。如果认为上级法院的指令有错误,可以在收到该指令后五日内请求上级法院
复议。
上级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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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十四项》 | 929字 | 1.6分钟 | 99% | 53 CPM | 7 次 | 1 | 及格,继续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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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蚁穴失察必崩大坝,小贿不拒定成巨贪。 ——孙炎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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