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执行的中止、终结、结案和执行回转
59.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60.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61.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
终结执行。
62.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应...
中文文章 | 文章字数 | 测试时长 | 准确率 | 速度 | 退格数 | 出错数 | 成绩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项》 | 615字 | 7.9分钟 | 100% | 76 CPM | 12 次 | 0 | 良好,向更快挑战! |
励志名言: 一个人如果抛弃他忠实的朋友,就等于抛弃他最珍贵的生命。 ——索福克勒斯 | |||||||
您觉的这篇文章怎么样,评个分吧,做其他人的指路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