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
4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
原物确已毁损或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42.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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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项》 | 464字 | 7.7分钟 | 99% | 58 CPM | 20 次 | 3 | 及格,继续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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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与人交谈一次,往往比多年闭门劳作更能启发心智,思想必定是在与人交往中产生,而在孤独中进行加工和表达。 ——列夫·托尔斯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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