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4)冀0304刑初66号
公诉机关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2月18日初上,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务农。
2024年4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公安局北戴河分局刑事拘留,2024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秦皇岛市看守所。辩护人张东文,河北海滨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皇岛市北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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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1642字 | 15.0分钟 | 100% | 56 CPM | 137 次 | 0 | 及格,继续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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