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玄检诉刑诉(2014)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
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窃得被害人闫某现金人民币4970元
及衣服六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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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出错的字 犯,庭,终,结,被,告,六,件,物,被,实,供,述,在,其,拜,巷,闫,价,值,。,赃,物,由,刑,事,查,出,害,的,告,证,实,据,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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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我们的眼睛就是我们的监狱,我们的眼光所到之处就是我们监狱 的围墙。 ——尼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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