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
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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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二章第三节》 | 212字 | 3.5分钟 | 100% | 59 CPM | 14 次 | 0 | 及格,继续努力! |
励志名言: 为了自己想过的生活,勇于放弃一些东西,这个世界没有公正之处,你也永远得不到两全之计,若要自由,就得牺牲安全,若要闲散,就不能获得别人评价中的成就,若要愉悦,就无须计较身边的人给予的态度,若要前行,就得离开你现在停留的地方。 ——安妮宝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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