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玄检诉刑诉(2014)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
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窃得被害人闫某现金人民币4970元
及衣服六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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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 901字 | 15.4分钟 | 94% | 54 CPM | 45 次 | 54 | 不及格,错误太多! |
本次出错的字 玄,某,某,察,持,六,件,物,被,归,案,示,刑,已,重,曹,对,租,住,拜,巷,该,被,害,闫,闫,、,及,枚,曹,归,案,另,赃,物,及,出,勘,验,闫,以,上,质,证,某,某,物,接,到,起,诉,书,二,。 | |||||||
小小建议:
正确率比较低,多观察一下出错的字加以修正,一般来讲都要达到95%以上比较好。
可能对按键不够熟悉,或者对输入法不够熟练所导致,不要急慢慢来,先打对把准确率提高,然后逐渐的加快速度,最后才能打准打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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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寒雪梅中尽,春风柳上归。 ——李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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