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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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五章》 | 780字 | 10.4分钟 | 94% | 69 CPM | 45 次 | 45 | 不及格,错误太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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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希望是贫者的面包。 ——赫尔巴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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