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
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
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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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十章》 | 888字 | 1.0分钟 | 100% | 55 CPM | 2 次 | 0 | 及格,继续努力! |
励志名言: 目极千里兮,伤心悲。 ——屈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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