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苏0684民初2864号
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20684683532806E住所地海门区海门街道秀山东路77号负责
人李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坤王强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
刘某男198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海门区被告王某女1986年11月
25日生汉族住海门区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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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出错的字 统,谨,王,刘 | |||||||
励志名言: 在任何事物中,美和善二者的本质特征都是相符的,因为它们正是建立在同一形式的基础上,所以善被我们颂扬为美。 ——托马斯.阿奎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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