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
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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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第五章第二节》 | 251字 | 4.0分钟 | 96% | 44 CPM | 15 次 | 8 | 及格,继续努力! |
本次出错的字 养,以,保,留,原,姓,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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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实验上的失败,可能成为发现的开端。 ——巴甫洛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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