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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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二章第二节》 | 261字 | 1.0分钟 | 100% | 48 CPM | 1 次 | 0 | 及格,继续努力! |
小小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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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寄蜉蝣于天地,渺沧海之一粟。 ——苏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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