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曾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8月7日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7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1年5月26日刑满释放;
因吸毒,分别于2012年4月25日、2013年3月1日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十五日;因吸毒,
于2013年3月11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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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8》 | 1390字 | 1.0分钟 | 100% | 59 CPM | 0 次 | 0 | 及格,继续努力! |
励志名言: 人们说生命是很短促的,我认为是他们自己使生命那样短促的,由于他们不善于利用生命,所以他们反过来抱怨说时间过得太快;可是我认为,就他们那种生活来说,时间倒是过得太慢了。 ——卢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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