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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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第三章》 | 897字 | 1.0分钟 | 100% | 11 CPM | 2 次 | 0 | 不及格,加强练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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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重为轻根,静为躁君,轻则失根,躁则失君。 ——老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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