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
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
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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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第五章第三节》 | 565字 | 5.6分钟 | 100% | 99 CPM | 18 次 | 0 | 优秀,成绩不错哦! |
励志名言: 行同趋同,千里相从;行不合趋不同,对门不通。 ——淮南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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