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
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
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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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三章第二节》 | 1188字 | 20.2分钟 | 100% | 57 CPM | 58 次 | 5 | 及格,继续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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