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
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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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第四章》 | 1745字 | 1.0分钟 | 100% | 61 CPM | 0 次 | 0 | 良好,向更快挑战! |
励志名言: 如果死后才得到盛名,那我倒不急于得到它了。 ——马泰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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