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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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十八章第二节》 | 729字 | 10.1分钟 | 98% | 69 CPM | 52 次 | 16 | 良好,向更快挑战! |
本次出错的字 与,质,权,自,办,理,股,权,以,出,质,同,意,关,规,定 | |||||||
小小建议:
可能对按键不够熟悉,或者对输入法不够熟练所导致,不要急慢慢来,先打对把准确率提高,然后逐渐的加快速度,最后才能打准打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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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一个人如果抛弃他忠实的朋友,就等于抛弃他最珍贵的生命。 ——索福克勒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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