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
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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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第四章》 | 747字 | 1.0分钟 | 100% | 51 CPM | 0 次 | 0 | 及格,继续努力! |
励志名言: 为山者基于一篑之土,以成千丈之峭;凿井者起于三寸之坎,以就万仞之深。 ——刘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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