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
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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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精诚所加,金石为开,——《后汉书光武十王列传》忧劳可以兴国,逸豫可以亡身,——《新五代史伶官传序》古之立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坚忍不拔之志。 ——苏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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