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
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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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身不修则德不立,德不立而能化成于家者盖寡矣,而况于天下乎。 ——武则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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