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
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六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
中文文章 | 文章字数 | 测试时长 | 准确率 | 速度 | 退格数 | 出错数 | 成绩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九章第三节》 | 1215字 | 3.0分钟 | 100% | 51 CPM | 13 次 | 0 | 及格,继续努力! |
励志名言: 重资财,薄父母,不成人子。 ——朱柏庐 | |||||||
您觉的这篇文章怎么样,评个分吧,做其他人的指路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