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新0104民初9002号原告:武汉市某某
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法定代表人:顿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乌鲁木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武汉市某某
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某商贸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某某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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