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
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
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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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 | 1965字 | 26.8分钟 | 100% | 71 CPM | 77 次 | 0 | 良好,向更快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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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事,孰为大?事亲为大;守,孰为大?守身为大,不失其身而能事其亲者,吾闻之矣;失其身而能事其亲者,吾未闻也,孰不为事?事亲,事之本也;孰不为守?守身,守之本也。 ——庄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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