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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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第二节》 | 729字 | 12.9分钟 | 96% | 53 CPM | 62 次 | 27 | 及格,继续努力! |
本次出错的字 利,单,出,质,质,股,质,转,与,注,册,、,出,质,自,办,理,四,账,转,条,利,适,节,适,规,定 | |||||||
小小建议:
可能对按键不够熟悉,或者对输入法不够熟练所导致,不要急慢慢来,先打对把准确率提高,然后逐渐的加快速度,最后才能打准打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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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企业的经营,不能只站在单纯的一个角度去看,而要从各个角度分析、观察才行。 ——藤田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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