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
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
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
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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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第四节》 | 401字 | 10.0分钟 | 97% | 92 CPM | 23 次 | 10 | 优秀,成绩不错哦! |
本次出错字有: 职,职,集,集,有,有,零,职,集,职 | |||||||
小小提议:
可能对按键不够熟悉,或者对输入法不够熟练所导致,不要急慢慢来,先打对把准确率提高,然后逐渐的加快速度,最后才能打准打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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