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无业。2010年6月因盗窃被宜兴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1
月因盗窃被宜兴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9月6日因盗窃被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
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2月16日被减刑
后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9日被抓获,6月10日被行政拘...
中文文章 | 文章字数 | 测试时长 | 准确率 | 速度 | 退格数 | 出错数 | 成绩 |
---|---|---|---|---|---|---|---|
《判决书2》 | 1103字 | 5.0分钟 | 98% | 58 CPM | 20 次 | 6 | 及格,继续努力! |
本次出错的字 有,予,料,究,指,认 | |||||||
励志名言: 一个人快乐不是因为他拥有得多,而是因为计较得少。 ——牛根生 | |||||||
您觉的这篇文章怎么样,评个分吧,做其他人的指路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