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曾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8月7日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7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1年5月26日刑满释放;
因吸毒,分别于2012年4月25日、2013年3月1日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十五日;因吸毒,
于2013年3月11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
中文文章 | 文章字数 | 测试时长 | 准确率 | 速度 | 退格数 | 出错数 | 成绩 |
---|---|---|---|---|---|---|---|
《判决书8》 | 1390字 | 6.0分钟 | 99% | 77 CPM | 13 次 | 6 | 良好,向更快挑战! |
本次出错的字 专,戒,[,],察,于 | |||||||
励志名言: 就算不知明天会变得如何也无所谓,我们是为了活在当下而全力以赴。 ——纳兹 | |||||||
您觉的这篇文章怎么样,评个分吧,做其他人的指路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