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
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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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 299字 | 5.8分钟 | 100% | 51 CPM | 20 次 | 0 | 及格,继续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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