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五刑初字第413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喜民,男,汉族,1976年6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五常市看守所。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哈五检刑诉(2014)311号起诉书指...
中文文章 | 文章字数 | 测试时长 | 准确率 | 速度 | 退格数 | 出错数 | 成绩 |
---|---|---|---|---|---|---|---|
《判决书2》 | 1433字 | 2.0分钟 | 98% | 85 CPM | 2 次 | 3 | 优秀,成绩不错哦! |
本次出错的字 ,书,刑 | |||||||
励志名言: 事业最要紧,名誉是空言。 ——歌德 | |||||||
您觉的这篇文章怎么样,评个分吧,做其他人的指路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