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少民初字第648号
原告张某甲,男,2003年8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系原告父亲),住同原告。
法定代理人管某某(系原告母亲),住同原告。
被告上海凯胜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薛自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予,女。
被告宝钢集团宝山宾馆,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尤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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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3》 | 2391字 | 2.0分钟 | 96% | 69 CPM | 2 次 | 6 | 良好,向更快挑战! |
本次出错的字 浦,甲,(,),薛,自 | |||||||
励志名言: 活着的意义……是在你快死的瞬间划过你脑海的那些事啊…… ——江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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