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分别将丁某某的一部“苹果”牌5S、王某某的一部“红米”牌1S手机盗走。被告人张某某为陈某盗窃望风,
察看周围环境,以便被人发现时及时提醒陈某。经鉴定,两部手机价值4784元。
案件侦破后,两部手机已追缴分别发还给被害人丁某某、王某某。
针对上诉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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