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
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
拘传被告人,应当由院长签发拘传票,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拘传被告人,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
第一百一十五条 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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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解释,强制措施》 | 3062字 | 2.0分钟 | 95% | 18 CPM | 16 次 | 2 | 不及格,加强练习! |
本次出错字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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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问题不在于:一个人能够轻蔑、藐视或批评什么,而是在于:他能够喜爱、看重以及欣赏什么。 ——约翰·鲁斯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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