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
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
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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