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4)冀0304刑初66号
公诉机关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2月18日初上,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务农。
2024年4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公安局北戴河分局刑事拘留,2024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秦皇岛市看守所。辩护人张东文,河北海滨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皇岛市北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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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1642字 | 19.8分钟 | 96% | 78 CPM | 113 次 | 68 | 良好,向更快挑战! |
本次出错字有: 刑,事,汉,族,及,捕,前,现,羁,押,文,犯,议,制,制,东,与,卢,与,位,行,车,轨,迹,北,侧,荒,地,汽,与,抡,见,停,止,殴,证,登,记,供,述,辩,解,视,频,致,从,宽,量,刑,同,意,亦,好,成,立,应,河,引,被,量,刑,六,零,犯,确,定,,,八 | |||||||
小小提议:
可能对按键不够熟悉,或者对输入法不够熟练所导致,不要急慢慢来,先打对把准确率提高,然后逐渐的加快速度,最后才能打准打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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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相遇总是猝不及防,而离别多是蓄谋已久。 ——玍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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