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女,穿青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
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
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
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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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820字》 | 834字 | 5.0分钟 | 100% | 58 CPM | 6 次 | 0 | 及格,继续努力! |
励志名言: 动人以言者,其感不深;动人以行者,其应必速。 ——李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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