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无业。2010年6月因盗窃被宜兴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
2011年1月因盗窃被宜兴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9月6日因盗窃被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4年12月16日被减刑后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9日被抓获,6月10日被行政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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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6》 | 1110字 | 6.0分钟 | 99% | 52 CPM | 20 次 | 6 | 及格,继续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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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自谦则人愈服,自夸则人必疑我,恭可以平人之怒气,我贪必至启人之争端,是皆存乎我者也。 ——曾国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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