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曾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8月7日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7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1年5月26日刑满释放;
因吸毒,分别于2012年4月25日、2013年3月1日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十五日;因吸毒,
于2013年3月11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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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8》 | 1390字 | 7.0分钟 | 100% | 58 CPM | 16 次 | 2 | 及格,继续努力! |
本次出错的字 戒,察 | |||||||
励志名言: 你曾打开窗户,让我向外面的世界张望;你还用生硬的手拍打掉我从乡里带来的一身黄土,把你充满碳烟味的标志印烙在我的身上,老实说,你也没有能拍打净我身上的黄土;但我的身上确是烙下了你的印记。 ——路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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